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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最新通知:生产医疗应急物资可申报税收优惠!

2020-03-04 12:21:52

3月2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企业申报要求、申报流程、名单管理等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被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政策?《通知》明确,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二是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实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被纳入145号文的医疗应急物资包括: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关于企业申报要求,《通知》明确,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145号文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二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145号文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三是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关于企业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确定。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参照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名单管理办法,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转自:医疗器械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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